监外执行期间一般是不可以出国的,监外执行也是刑罚执行,对人身自由和权利是有限制的,监外执行期间不能离开长时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
但如果刑罚执行完毕,犯罪人被刑满释放的,一般是可以出国的。
监外执行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
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监外执行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因此,监外执行不可以到外地出差,必须报经批准且不得超过一个月。
请注意,具体的法律法规可能会因地而异,请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法律规定的哺乳期一般为一年,哺乳期一过如果刑期未满会立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如果监外执行的条件已经不具备,就要依法收监执行,不可以延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