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帐户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的机关、事业、市属企业单位按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之和以市本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按月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个人帐户暂由用人单位建立和管理的,按本单位参保人数以市本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五点五按月申报;
3、退休的职工在退休时累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男不低于25周年,女不低于20周年可继续参加和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不满的应予补足,补缴费用以补足时的缴费标准为基数,属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缴,其余由职工个人负责补缴;
5、75周岁以下按上年度市本级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点五划入,75周岁以上按上年度市本级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划入;
6、个人帐户主要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购药费、住院和规定病种医疗费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年度通用年末如有余额,可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是由所在单位办理的,因此在退休后,仍需向现单位或离退休管理部门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以保障其医疗保险的权益。
退休人员如需住院治疗,按照以下流程报销:
1. 就医时,需提供医保卡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就医登记。
2. 医院会在出院前出具“医疗费用清单”或“医疗费用明细单”。
3. 将医疗费用清单或明细单、医保卡、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提交所在单位或个人缴纳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管理机构。
4. 相关机构会根据退休人员医保缴纳情况、医疗费用清单或明细单审核报销金额,并将报销款项直接转入退休人员指定的银行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报销流程和具体办理要求可能存在差异,建议退休人员及时了解当地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销,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一、门诊补助标准。退休人员和厅局级在职人员年度累计门诊医疗费用800元到1800元以内费用补助90%。处级(含处级)以下在职人员800元到1500以内费用,45岁(含45岁)以上补助85%,45岁以下补助80%。
二、特殊疾病门诊补助标准。特病费用按规定支付后,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补助50%。
三、住院补助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医疗费补助50%。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退休人员和厅局级在职人员补助90%,处级(含处级)以下在职人员补助85%。
四、增加个人账户注入。每年各单位用单位结余资金对每个享受补助人员的个人账户注入资金,在职人员1600元,退休人员2000元。
各区县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由当地政府自行制定。
另外自费药品是不可以报销的,自费药品不可以开成医保统筹药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