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再审程序有以下法定条款:
第99条:对生效行政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
(2)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
(3)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行政诉讼的不利后果就是败诉。而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败诉都会带来不利后果。
对于原告来说,如果败诉,不利后果就是行政机关对做出的行为决定或行政处罚必然执行,如果不执行,行政机关或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如果败诉,行政决定或处罚将面临撤回或作废,如果造成损失的,还有可能要行政赔偿,甚至相关责任人还要被追责。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然而,即使提出申诉,判决、裁定的执行也不会因此停止。这一规定确保了行政判决和裁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救济途径。
此外,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其他相关条款,如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审查权,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提审或指令再审权,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抗诉权等。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行政诉讼法的完整体系,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治的公正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