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
2.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
3.有效的担保手续。
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
采用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人应提交用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在担保期间,用作担保的实物仍可由担保人继续使用,但担保人必须书面向人民法院保证,在保全期间,对用作担保的实物,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应加盖保证人的单位公章。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和担保金额。
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一种新型保险,将保险产品设计为一种虚拟的担保物,为当事人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由于被保险人的诉讼财产保全导致他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财产保全额度按照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另外,申请保全措施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保全数额的30%,如果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免于提供担保。
对于保全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保全费用应报请院长批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收取保全费用。
此外,对于涉及财产保全的案件,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免于提供担保。
除了保全费用之外,还需要考虑保全申请费和律师代理费等因素。
保全申请费一般按照每件财产保全案件标的额的0.2%交纳,具体费用数额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律师代理费用等因素协商确定。
如果需要聘请律师代理,还需要支付一定的律师代理费用。具体费用数额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律师代理费用等因素协商确定。
此外,还需要注意保全期限和保全解除等问题。
保全期限一般与被保全财产的使用年限相同,但在被保全财产为动产的情况下,保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如果被保全财产为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情况下,保全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但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应当符合解除条件,例如被保全财产已经灭失或者被保全财产已经全部清偿等。
以上是关于财产保全额度计算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