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必须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
“婚前财产”、“婚后财产”,顾名思义,“前”“后”的时间设定为关键,只有是在领取结婚证到婚姻关系解除之日的期间内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才是夫妻共有财产,在领取结婚证以前,在婚姻关系解除以后所得财产,都不算婚后共有财产。
2、只要求取得该财产权利,而不必须实际占有该财产
就是说,只要求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进行了房产权登记,就视为获得了该房子的财产权利,而不必须实实在在的已经领到了该房子,即使是在离婚后才实际拿到该房子的,不影响婚后共有的认定。以此类推。
3、婚前财产在结婚后的收益是否转化为夫妻共有
我国法律规定有,婚前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属于婚后共有财产,但是所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简单的说,就是婚前财产自然而然生的蛋仍然属于其个人所有,但是一旦经过一丝一点人为努力,该婚前财产产生的收益就要归为夫妻婚后共有财产。另外注意,该婚前财产的本值仍然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归其个人所有。
4、特别注意,夫妻双方在婚后获得的工资、奖金,甚至其上交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退休金等,还有中彩票的奖金都是夫妻婚后共有财产,在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
原告:李××,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XX
被告:黄××,男,40岁,汉族,贵州省XX县人,XX8
被告:王××,女,35岁,汉族,贵州省XX市人,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中8万元从2010年5月30日起算,10万元从本案起诉之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08年12月1日,被告黄宏在XX市红花岗区老城红军街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2010年3月6日,被告黄××在XX市红花岗区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0年5月30日前还款8万元,2010年7月30日前还款7万元,9月30日前还款5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发生后,原告仅收到被告黄××还2008年所借款项2万元。2010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催告还款无果。此后,原告通过多种途径找被告催告还款,但被告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也未向原告提供债务履行的担保,致使原告已到期的借款不能实现,且尚未到期的借款也将面临无法实现的局面。因被告黄××与王××系夫妻关系,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欺间,所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对原告承担共同清偿的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特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关于不安抗辩权之规定,以及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借款合同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起诉人:
年月日
共同诉讼起诉当事人介绍
原告有数人,并且是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在写起诉状时可以一一列明原告身份就可以了,如果是普通共同诉讼则需要每个原告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共同责任保险是指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因为同一事故造成第三人的损失,他们之间的责任一定没有先后之分,需按照各方责任比例分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具体来说,赔偿的责任比例是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比例进行赔偿。
比如说,在一起车祸事故中,如果保险人A和B都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责任比例是50%:50%,那么保险公司就会根据各自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此外,保险公司还要核实事故的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责任等等。
同时研究赔偿范围、额度等因素。
总之,共同责任保险的赔偿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个案分析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