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参保人首先需要申请转移凭证和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 新农合参保人员可以拿着以上材料,前往需要转移的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地社保局申请办理医疗保险转移,填写经办机构要求填写的相关表格。
3. 就医地的社保机构通过在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出手续。
4. 同意接收函后,异地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手续,向本市经办机构提交申请。
5. 经本市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办理转入基金结算及转移手续,转入手续办理完毕后,外地医疗保险关系将续接到本市,后续手续由本市经办机构办理。
6. 本市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的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社会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确认情况。
1、参保单位或本人到转出地乡镇(区县)农保机构提出转至城保、镇保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农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指导个人填写《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成批转出的人员由参保户填写《个人帐户集体变更申报表》。
2、乡镇(区县)农保机构操作人员录入转至城保、镇保相关申报信息。
3、系统自动判断该人员在本乡镇是否有基金,若无则提示不能办理转出申报。
4、若该人员在其他乡镇还存在基金,系统提示该人员需到其他乡镇办理转移手续,乡镇农保机构打佣多帐户人员个人帐户变更申报告知单。
5、打印关系转移受理通知单,交当事人。
6、凡在乡镇办理的,乡镇农保机构应在受理后的将相关资料及表式上传区县农保中心。
农合医保报销规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超次均住院费的部分按照原报销标准的50%给予补偿;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参保孕妇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分娩,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助200元,区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补助350元,病理性分娩按照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