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6048元/人·年。农村低保补助水平同比提高,其中:农村低保A类提高到504元/人·月,B类提高到316元/人·月,C类提高到23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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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边缘低保标准每人每月753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580元。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