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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利润如何处理
时间:2025-05-13 07:36:29
答案

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利润的处理需要遵循公允原则,在核算利润时需要将关联企业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计入报表。通常采用标准成本法或市场价值法计算成本,避免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行为,确保利润分配合理、公正。

此外,还应该加强报告披露,如相关资料、报表、说明等,确保利益相关方能够准确了解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及利润分配情况

关联人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

关联人,是指与某个企业或组织存在经济、股权、利益、所有权等关系的人员。在以上关系中,若有关联人员违反了企业或组织的规章制度,滥用职权,挪用公司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那么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来说,关联人员可能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

1. 合同责任:若他们涉及签署或执行的合同存在问题,导致企业或组织损失,那么他们需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2. 行政责任:若他们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情况,如滥用职权、挪用公司资产等行为,那么他们将面临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民事责任:若他们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导致企业或组织遭受经济损失,他们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4. 刑事责任:若涉及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如受贿、行贿、贪污等犯罪行为,那么他们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总之,关联人员有必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了解和学习,切实履行好职责,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关联企业内部拆借规定
答案

从我国目前相关规定来看,限制或禁止企业间资金拆借有如下规定:

1.《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2.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3.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问题的答复》(下简称《答复》)(银条法[1998]13号1998年3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在答复中,人民银行还对禁止企业借贷之间借贷的目的作了进一步解释:“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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